首页 > 机构概况
机构概况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 发布日期:2015-02-06 16:10 浏览次数:

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既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和江苏调查总队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协助地方统计局完成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任务。

(三)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有关业务工作。

(四)依法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五)受总队委托,协助管理所在行政区域内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的有关工作。

(六)开展统计信息化有关工作。

(七)负责调查队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工作。

(八)完成国家统计局和总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在高质量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前提下,按照上级国家调查队布置或经批准后完成有关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 “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1]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以下简称《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编排体系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统计调查资料共五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内容。
● 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本队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到本单位查阅对外公开政府信息(泰州市凤凰东路38号5楼办公室)。
●受理机构
本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办公室,受理机构通信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38号,邮政编码:225300。
●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公开范围
本单位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办公室,受理机构通信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38号。
邮政编码:225300
● 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泰州市凤凰东路38号5楼办公室,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提出申请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